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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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关法律法规

        

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十九条七项)本项是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如人民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犯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员进行逮捕、搜查,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等。

   “拒绝”和“阻碍”,是指使用两种不同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但其行为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绝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无法进行,发生困难。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都应视为执行职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3)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治安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愈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4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

   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       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       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       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       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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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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