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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2006.8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沈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查处第二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盐酸曲马多等国家二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的重化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查处盐酸曲马多等第二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品包括流入非法渠道或被滥用的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是贩毒犯罪行为。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移送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均应当受理并按属地原则立案侦查。
三、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致使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并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对非法持有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行为,在掌握数量标准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折算标准,即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按10000:1计。
五、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活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9号)要求,对贩卖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
六、以吸食、注射等方式非法滥用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