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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缓刑的调研报告

 

关于适用缓刑的调研报告

 

 

  缓刑是18世纪中期伴随近代刑事法律思想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刑法替代措施。缓刑被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缓刑适用的行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庭于去年赶赴北京、天津、石家庄铁路法院,与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院长和全体刑庭人员座谈交流,对近几年铁路基层法院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缓刑适用基本情况

 

  从2003年到2006年,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缓刑适用率为11.28%、17.86%、15%、15.5%,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缓刑适用率为20.8%、41%、30.1%、25%,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缓刑适用率为38%、40%、57%、48%。缓刑适用率为每年判处缓刑人数与裁判犯罪总人数之比。各法院缓刑适用率最高一年接近60%,最低一年刚刚超过10%,

 

二、缓刑适用的特点:

 

  1、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率极低。四年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宣告缓刑115人,重新犯罪的1人,占缓刑适用人数的0.8%,天津运输法院宣告缓刑的209人,重新犯罪的3人,占缓刑适用人数的1.4%,石庄铁路运输法院重新犯罪的人占缓刑适用人数不足1%。可见缓刑适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挽救了一批犯罪分子。

 

  2、本地人口缓刑适用率高,外地人口适用率较低。虽然各铁路法院没有分别给出本地犯罪人和外地犯罪人缓刑适用率的具体数字,但都要求以具备监改条件为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而各法院本地的监改条件与外地的相比较好,且容易联系考察。因此就形成了这个特点。

 

  3、在常见的多发犯罪中,个别犯罪类型适用率较高。铁路法院审理的常见案件类型有盗窃、倒卖车票、抢劫、故意伤害、运输毒品、运输假币等罪,其中盗窃罪的缓刑适用率占有绝对的比例,接近70%,铁路法院就以盗窃案件为主,且盗窃数额在万元以下的案件占主导地位,故此大多数被告人都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自然形成了判处缓刑的有利条件。

 

  三、现行适用缓刑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用缓刑。从理论上讲,这两条就概括了缓刑适用的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排除要件,形式要件为缓刑适用的对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得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拘役不是法定刑,而是指宣告刑,法院在处理具体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规定的刑种和幅度内,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排除要件,即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犯罪分子如果属于累犯,即使其本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拘役,也不能对其适用缓刑。不难看出,刑法对适用缓刑的形式要件和排除要件规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操作,但是对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再危害社会刑法规定的相对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解释,每个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适用时主观性较强。

 

  铁路基层法院适用缓刑时会考察以下因素:

 

  1、缓刑的适用与强制措施紧密相联,审判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只有一个法院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没有一律适用缓刑,其余的两个法院全部都适用了缓刑。

 

  2、缓刑适用需要具备监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并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犯罪分子是否遵纪守法,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监该条件,缺乏相应的考察组织、考察措施,当地的社会治安不好或者没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即使其缓刑他条件都具备了,也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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