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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禁止性规定

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禁止性规定

 

 

针对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妨碍作证被刑事拘留,为进一步规范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对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如下说明,请执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增强防范意识:

 

一、签订委托协议的风险(禁止风险代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颁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第12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规范,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否则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因在风险代理收费中涉嫌诈骗,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

 

2,刑诉法33条确定了委托人的范围为“监护人,近亲属”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故接受委托必须由上述人员签订委托书和合同,委托书和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比如:“传真,电子数据”等形式,采用非传统形式签订合同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并注明为委托律师证明身份用途。委托书会见时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字确认。

 

二、来自会见环节的风险

 

1.禁止诱供、指供、串供

 

会见时严禁明示或暗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口供,或者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对付侦查和司法工作人员讯问。口供为证据之王,改变口供是司法机关最为忌讳和恼怒的。因此,无论在哪个阶段会见,千万不要自作聪明,示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否则一旦被公权力部门迁怒,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咬,则风险巨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承办律师陈述的未向司法机关供述的事实和情节,需向他人核实的事项,应向司法机关申请查证。必须自行取证的,应防备被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充当其与他人串供的媒介。

 

尽可能将会见的谈话内容全部记入会见笔录,笔录越详细越好,如看守所允许的,还可以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

 

2.禁止帮助家属携带信件或者其他生活用品。

 

在会见时捎进捎出条子,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捎出的涉及案情或者串证之虞的条子,这是法律和执业纪律严令禁止的。即使是无关紧要的条子,甚至是家属问候性的条子,也不允许携带。捎带食物、现金、香烟、打火机或者拿手机给犯罪嫌疑人打电话等也是违反规定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要把当事人家属或者可能是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香烟或者食物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防当事人家属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在香烟或者食物中下毒,以达到杀人灭口的目的。

 

3.禁止将家属带进看守所,甚至冒充律师一起会见。

 

4.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回押前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止逃脱。

 

5.原则上会见时两人陪同,特别是拘留后不超过10日的会见必须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在看守所准许的前提下,可一人会见。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三、来自调查取证环节的风险

 

1.禁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法》306条是时刻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如果需要调查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控方证据的,原则上不考虑向证人取证,特别是控方证人。除非已有书证或证据效力高于言辞证据的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足以否定指控证据的。否则,一旦证人证言发生反复,承办律师将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禁止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

 

承办律师办理须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及时向刑事业务部通报,事务所必要时应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指导办案。

 

四、来自保密义务方面的风险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商案件,民商案件的证据材料和诉讼程序均是公开展示的,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或让当事人知晓,而刑事案件却存在封闭操作、秘密进行的特点,有些程序和文书、证据材料是保密的,如刑事立案的程序,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采取侦查手段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检委会、合议庭、审委会内容、死刑复核程序等,以及上述程序所涉及的有关文书。因此,承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上述事宜,需要向委托人解释保密的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埋怨和指责。对有些文书,如,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的《起诉意见书》,属于司法机关内部文书,只能律师持有,不得复制给当事人;对诉讼没有结束、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判决没有生效时,案卷材料不得复制给当事人。至于应当由当事人持有的文书司法机关会签发送达,如拘留、逮捕通知书、扣押清单、通知请律师和辩护人等。律师没有义务提交任何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当然,《起诉书》、《判决书》例外。实践中,也有将办理中的案卷丢失而受到处罚的先例。

 

根据规定,承办律师不仅需对案件性质涉密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而且对涉及国家敏感事项也不宜对境外提供或发布(包括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手段对外发布),因为即便是专业法律人员,有时也不一定清楚哪些事项是属于国家秘密。

 

五、禁止与刑事案件委托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外的人员谈论案件进展及案情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家属或者委托人谈论案件时最好选择在办公室,除外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除告知案件的流程和阶段外,不宜涉及具体案情及有关证据(特别是不得透露关键证人证言),以防被用于串供。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人以外的人,无论假借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朋友的身份,来了解案情的,应拒绝交谈。

 

综而言之,办理刑事案件,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华律协有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行事,不玩火,不打擦边球,不搞对抗,小心谨慎,多长心眼,多请教,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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