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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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详解

 

时间:2012-04-02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

 

2、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公发[2001]11号)

 

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被害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被害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被害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你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12、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231条)

 

(1)个人骗取公私财物500万元以上;

 

(2)个人骗取公私财物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骗取公私财物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骗取公私财物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02]87号)

 

三、关于合同诈骗案件

 

20、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其前提都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主要标准。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22、关于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5.14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颁布的《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与《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个人骗取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单位骗取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骗取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单位骗取公私财物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单位骗取公私财物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骗取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单位骗取公私财物30万元以上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发(2000)122号

 

11、根据《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个人犯罪的,"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12、浙江省高级法院:个人骗取4000元、单位10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个人骗取5万元、单位骗取30万元,为"巨大"起点;个人骗取20万元、单位骗取100万元,为"特别巨大"起点。

 

二、概念、罪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罪与非罪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5、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合同欺诈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合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被害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被害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五、此罪与彼罪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被害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2、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如果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

 

3、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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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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