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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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3-08-06 14:32:10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要点:1、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10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高法解释》第501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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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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