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该当何罪
发自:河南郑州 2014-06-19 10:39:53 来源:南方周末
2014年6月5日,济南,民警在做王某的工作,让他指出做枪手的学生。 (CFP/图)
拿着雇主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软考”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可以规制,而最明目张胆的“硬考”,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反而可以逃避刑罚。
2014年6月17日,针对央视报道湖北大学生到河南开封杞县等考点参加高考替考一事,河南省招办回应,在今年的高考工作中,河南省已经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127人替考。
早在2年前,2012年6月7日,南方周末以《枪手在行动》和《买“枪”:两万五,上一本》为题报道了河南多所高校大学生在替考中介的组织下到河南杞县、山西应县等地参加替考的事实。不久,组织去杞县等地替考的张某、李某和组织去应县等地替考的谢某、任某龙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样是组织替考,这四个人面临的法律惩罚却不尽相同。张某和李某最终没有被起诉;谢某和任某龙各获刑11个月。
截然相反的命运,源于不同的替考方式。
在高考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
在过往的判例中,对“软考”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组织者有罪。而面对“硬考”替考的组织者——最明目张胆的,公诉机关却有点无奈。
谢某和任某龙组织替考的方式正是“软考”。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指控,谢某和任某龙通过为替考人员伪造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用于在山西应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责。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
没被起诉的张某和李某,采取的是“硬考”手段。河南省开封市公安机关查明,两人出钱收买多名在校大学生,付定金让他们备考,并在2012年6月6日开车将多名大学生接到考点,替考者携带被替考者证件直接进入考场替他人参加高考。
据河南《大河报》报道,替考者张某和李某被抓获后,如何定罪成了难题。警方认为,组织高考替考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刑罚处罚。
但检察院认为,组织替考的行为一般都秘密进行,不同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行为;此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扰乱”,一般是通过群体的软暴力,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明显不具有这些特征。
尽管检方也认为组织替考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即“罪刑法定”原则)。
在上述报道中,检察官还建议在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 国留学生。大多数人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 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
专门为考试作弊立法的,是台湾。台湾地区“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新台币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妨害考试罪”将替考者和组织替考者甚至被替考者都纳入规范,不过,依照“考试法”,这个罪名针对的主要是公务员考试。而高中、大学入学等定期举行的大规模考试,不在其约束范围之内,视情况一般以伪造文书(伪造应考资格)罪等论处。
曾有“立法委员”在2005年7月对“妨害考试罪”提出修正案,希望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全岛入学考试都纳入规范。但从2014年最新的一次修订来看,这种建议并未得到采纳。
“目前,很难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罪名去规制这一类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替考行为很难说是侵犯某个个人的利益,可视作对高考这种录 取秩序的破坏。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罪名,已经保护了公共、社会、教学、经营管理秩序,公平录取的高考秩序重要性不会低于上述几种。他认 为,我国很有必要从立法上保护高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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