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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求实受贿案——事后受贿的认定

王求实受贿案——事后受贿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案由:受贿

 

被告人:王求实,男,1949年4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原系河南省新乡市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199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0年上半年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求实在担任荥阳县县委书记、新乡市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收赃款及赃物共计人民币238000元、美金1000元、港币10000元、摄像机一台。据此,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求 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求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称其收受徐占申、周文昌、朱金松、武今明钱财的行为是违反规定收礼,不是受贿。

 

辩 护人认为本案感谢性质的指控不能认定为犯罪,其中,起诉书指控的第2、6、7、8、12、14、22、25等八起事实感谢人事前没有和王求实沟通,被告人 在为他们投票时是在履行其正常的工作职责,没有获取好处的心理期待;第2、7、8、12、13、15、18、21、22、24等十起事实王求实没有为感谢 人谋利,所以被告人这十三起行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1990年上半年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求实在担任荥阳县县委书记、新乡市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38000元、美金1000元、港币10000元、摄像机一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89 年下半年,荥阳县委准备对县公安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时任荥阳县王村乡党委书记的崔保亮向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提出到公安局工作的请求。在被告 人王求实的帮助下,崔保亮被任命为荣阳县公安局政委。1999年上半年的一天,崔保亮为感谢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在被告人办公室送给王求实人民币5000 元。

2.1992年初,时任郑州市第四纺织机械厂厂长的徐占申向被告人王求实提出将其妻陈志军调入荥阳县公安局的请求。1992年1月18 日,被告人王求实在陈志军的"工人商调表"上批示,随后,徐占申为感谢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在被告人办公室送给王求实人民币4000元。1992年3月, 陈志军调入荥阳县公安局。

1995年上半年,徐占申为感谢王求实以前的帮助并谋求进一步的帮助,到已调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办 公室送给王人民币4000元。同年6月,时任新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的贾海庆通过徐占申,向王求实提出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请求,在被告人王求实 的帮助下,1995年8月贾海庆被任命为新乡市公安局副局长。

3.      原荥阳县工业局局长张广军为调任县经委主任,分别于1992年11月、1993年4月两次到被告人王求实办公室,每次送给王求实人民币10000元,共计 20000元。1993年底,在干部调整时,被告人王求实向县委组织部长马公秀表态欲让张广军到县经委当主任,并安排组织部门考察。在1994年2月22 日的县委常委会上,王求实同意任命张广军为县经委主任。

4.1992年12月的一天,时任荥阳县农委副主任的郭子明为调任荥阳县水利局局长 一职,到时任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家送给王4000元人民币。在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下,郭被任命为县水利局局长。1993年中秋节,郭子明为感谢王求实 的帮助,利用过节之机送给王求实人民币5000元。

5.      原荥阳县财政局局长何乃亮为获提拔,1993年1月,利用与时任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一同到北京出差,在北京职工之家招待所王求实的住室送给王人民币1万元。随后,在1993年上半年的一次碰头会上,被告人王求实推荐何乃亮为副处级后备干部。

6.1992年3月,在被告人王求实任荥阳县委书记期间,荥阳县委办公室干部宋秋中被任命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宋秋中为表示感谢,于1993年1月到王求实家送给王人民币1万元。

7.1990年5月,在被告人王求实任荥阳县委书记期间,荥阳县高山乡乡长王振东被任命为该乡党委书记。王振东为表示感谢,于1993年1月在王求实办公室送给王人民币5000元。

8.1992      年初,郑州少林汽车改装厂党委书记周文昌向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提出将柴长海调走的请求。1993年元月,周文昌到王求实家中送给王人民币 5000元。1993年上半年荥阳县干部调整时,王求实提出柴长海为汜水乡乡长的意见。1993年5月,柴长海被正式任命。周文昌为感谢王求实的帮助和支 持,于1994年春节前、1995年春节前、1996年春节前、1997年春节前、1998年春节前,利用过节之机五次到王求实家中送给王求实人民币3万 元。柴长海被任命为汜水乡乡长后,为感谢王求实的提拔,于1993年8月到王求实的办公室送给王人民币10000元,于1994年7月,王求实到汜水乡检 查工作期间,在少林汽车改装厂休息室送给王求实人民币10000兀。

9.1993年12月21日,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在省委党 校学习期间,荥阳县崔庙乡个体户刘云亭到王求实的住处,向王求实提出将其借调至荥阳县公安局工作的三子刘少鹏正式调入县公安局的请求。被告人王求实在刘云 亭携带的"干部调动呈报表"上进行了批示,刘云亭随后送给王求实人民币5000元。后刘少鹏正式调入荥阳县公安局。

10.1993年2月,在被告人王求实任荥阳县委书记期间,荥阳县农委副主任王顺生被提拔为县计生委主任。王顺生为表示感谢,分别于1993年底、1994年底两次到王求实家送给王共计1万元人民币,其中4000元为王求实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奖金。

11.1992   年6月、1993年5月,在被告人王求实任荥阳县委书记期间,张积云、白宇宙分别被任命为荣阳县崔庙乡党委书记、乡长。1993年,经被告人王求实表态同 意,崔庙乡以先开采后办许可证的方式开办了一批小煤矿,并在该乡出售水泥厂的问题上进行了支持。1994年春节前,白宇宙为表示感谢,利用过节之机到王求 实家送给王5000元人民币。1994年7月,张积云、白宇宙为表示王的提拔和支持,到王求实办公室送给王1万元人民币。

12.1993年 底,荥阳县城关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杜军被荥阳县委组织部作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后备干部考察。为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一职,杜军的父亲杜龙通过荥阳县政协副主 席刘春光,向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提出予以关照的请求。1994年2月,杜军被任命为县公安局副局长。杜军为表示感谢,于1993年3、4月的 一天,在王求实办公室送给王10000元人民币。

13.1994年5月,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与荥阳化肥厂的工作人员到四川省回 访用户,推销产品。1994年7月,荥阳化肥厂厂长马金库为表示对王求实的感谢,并为谋取王求实在其新乡亲属工作安排上的帮助,利用王求实调任新乡市市委 组织部长之机,在王求实的办公室送给王1万元人民币。1995年底,马金库向王求实提出为其亲属安排工作的请求后,王求实答应提供帮助。

14.1990年1月和1993年5月,在被告人王求实任荥阳县委书记期间,荥阳县城关镇税务所所长朱金松被任命为城关镇副镇长和刘河乡乡长。朱金松为感谢王求实的提拔,于1995年春节前,利用过节之机到王求实家中送给王人民币5000元。

15.1994 年4月,时任荥阳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求实在支持荥阳县贾峪乡的工作中,指示荥阳县电业局为该乡大堰村安装一台变压器,缓交增容费,使该村的增容费 80000余元至今未交。贾峪乡党委书记武今明为表示感谢,于1995年春节前,利用过节之机到王求实家中送给王人民币5000元。

16.   时任卫辉市委组织部长的千建中,为在个人工作安排上得到时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的照顾,于1995年春节前、1996年春节前,利用过节之机 两次在王求实办公室送给王共计人民币4000元;1996年8月,千建中利用王求实准备出国之机,在新乡市委招待所王求实的住处送给王1000美 元,1998年元月,经被告人王求实的同意,千建中被任命为新乡市新华区副书记。

17.   时任封丘县委组织部长的刘尽忠,为在个人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于1997年11月的一天,将人民币元夹在放有文件的 信封中,通过王求实的司机吕新忠送给王求实。1998年元月,经被告人王求实的同意,刘尽忠被任命为新乡市原阳县委副书记。

18.1998年元月,经时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同意,延津县副县长王金孝被任命为延津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王金孝为感谢王求实的提拔,于1998年春节前和1994年4月,分别在王求实的家中和办公室共送给王人民币4000元。

19.   新乡市招商办主任一职自1996年起一直空缺,由副主任李实主持工作。1998年8月,李实为升任新乡市招商办主任一职,到时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 王求实的办公室送给王人民币5000元。1999年3月,经被告人王求实同意,李实被任命为新乡市外资服务局(与招商办同一单位)局长。

20.   新乡市辉县市纪委书记董成山为调回新乡市直机关工作,分别于1998年底、1999年初两次到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的办公室和新乡 市委招待所,共送给王人民币7000元。1999年3月,在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下,董成山被任命为新乡市土地局副局长。

21.1999年春节前,长垣县梅花拳培训学校校长韩颖达,到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家中,向王求实提出将其朋友、新乡市郊区副区长刘海洲调回原工作单位新乡市建委的请求,并送给王人民币1万元。王求实答应有机会再调动。

22.1999   年春节前,新乡市辉县市市长吴启章因患胃癌,担心工作被调动,为能够留任,便利用过节之机到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家中送给王人民币1万元。后在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下,吴启章得以留任。

23.1999年春节前,新乡市建委下属建筑工程质检站站长王太宏为晋升为新乡市建委副主任,利用过节之机到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家中送给王5000元人民币。1999年3月,在被告人王求实的帮助下,王太宏被任命为新乡市建委副主任。

24.1999年春节前,辉县市委副书记赵秀志为得到提拔,到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家中送给王人民币5000元和一台日立牌摄像机,价值5000元人民币。王求实对赵秀志的请求答应予以考虑。

25.1997 年底,时任新乡市委组织部长的被告人王求实在干部调整前到各县听取意见。长垣县纪委书记杨素民向王求实提出不愿交流到外县的请求。1998年元月,在被告 人王求实的帮助下,杨素民被任命为长垣县委副书记。1999年4月,杨素民为感谢王求实的帮助,到王求实家中送给王1万元港币。

(二)认定犯罪证据

1.      证人证言

证 人崔保亮、徐占申、贾海庆、张广军、郭子明、何乃亮、宋秋中、王振东、周文昌、柴长海、刘云亭、王顺生、张积云、白宇宙、杜军、马金库、朱金松、武今明、 千建中、刘尽忠、王金孝、李实、董成山、吴启章、王太宏、赵秀志、杨素民等的证言证实,为调动工作、个人晋升等目的而请被告人王求实帮助,并送给王求实钱 财的事实。

2.      书证

(1)    从王求实家中提取户名为葛石滚、刘福堂、刘丽枝、刘文堂的存款单四张,存折上笔迹经鉴定均为王求实所写,并与王求实对赃款去向的供述一致。

(2)    有王求实签字的干部调动呈报表、任命决定书、相关会议记录等证实王求实利用职权为有关人员晋升、工作调动等提供帮助的事实。

(3)    王求实的任职简历等证实了王的职务。

(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侦破经过证明本案有共计200000元人民币、1000美元、1万港币及摄像机一台的受贿犯罪事实,

系王求实自动坦白的。

3.      物证

物证摄像机一台已经辨认无误及价格鉴定。

4.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求实在侦查阶段对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开 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求实在担任荥阳县县委书记、新乡市市委组织部长及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 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部分指控事实中,王求实的行为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王求实的这几起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庭 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这部分事实中虽系事后感谢,或系最终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王求实在收受财物时,是明知行贿人给予其财物的目的是感谢其利用掌握的权 力为行贿人谋取了或者能谋取特定的利益,这一主观上的明知在其供述中都有清楚的反映,并且与行贿人证明的行贿目的相一致,在这种明知的故意下,收受行贿人 给予的财物,便是其为行贿人谋利的一种允诺,其行为已具备受贿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其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受贿共计 238000元人民币、1000美元、10000港币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摄像机一台,本应严惩,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求实能如实坦白主要受贿事实,认罪态 度较好,且能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起诉书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成 立,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王求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      被告人王求实受贿所得238000元人民币、1000美元、10000港币及摄像机一台予以追缴。

六、法理解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干部提拔、工作调动权力进行受贿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求实在担任荥阳县县委书记、新乡市市委组织部长及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 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有部分事实感谢人事前没有和王求实沟通,被告人是在履行其正常的工作职责,没有获取好处的心理期待,只是在事后收受感谢性质的 财物,即"事后受贿"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査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只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则不论是同时进行,还是先收钱后办事或者先为他人办事后收钱,均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从实际情况看,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先收钱后为他人办事,有的则是边收 钱边为他人办事,有的则是在为他人办事后再收钱即"事后受贿",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受贿的表现形式,也 即不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谁先谁后,都是犯罪行为。要注意的是,"事后受贿"有的是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先办事后给钱,有的则是 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了事,当时没有受贿的心理期待但事后收了他人的钱财。对约定先办事后给钱、后收钱的无疑构成受贿罪;对只是在事后被动收受钱财的, 在定性时还应综合考虑数额、时间间隔的长短、双方之间的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以及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还是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利益,从而确定是否属于犯罪行 为。对双方确实相互熟识、数额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但可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就本案而言,有几起犯罪事实确实是被告人应他人请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 利益,并在事后收受行贿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事前并没有约定要给予贿赂。

但行贿人之所以送给他财物,是因为被告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 益。被告人之所以心安理得地收受他人财物,是因为他明知他利用职权曾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被告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 贿的心理期待就否定其事后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为感谢人谋利,其收受他人财物 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没有采纳,这也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受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在索贿时除外),但是为他人谋取的 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 个阶段,实践中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对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予以帮助或考虑,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 收受其财物的,就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有几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承诺予以考虑、帮助的情况下,收受行贿人财物的, 虽然在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已经有为他人谋利的承诺,并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宗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