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从宽处罚幅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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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从宽处罚幅度的理解与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上述规定,要重点把握几点:

 

(一)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从宽处罚功能不同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说明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在量刑作用上存在两点不同。一是从宽幅度不同,重大立功的幅度大于一般立功,这主要是根据立功的大小而区分其量刑作用。二是重大立功有最低从宽幅度,说明重大立功是非任意的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应当从宽处罚;而一般立功没有最低从宽幅度,是任意的从宽处罚情节,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为什么两种立功性质不同呢?首先,刑法第68条对一般立功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规定的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者的量刑功能有所区别,因此体现在量刑幅度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其次,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正确理解是,一般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宜理解为同时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重大立功是一种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确定重大立功的具体从宽比例,但不宜随意剥夺重大立功获得奖励的权利。当然,重大立功的犯罪人应当予以从宽处罚,是针对有期徒刑等案件而言,如果死刑犯有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必须执行死刑,还要结合死刑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综合判断。

 

(二)确定立功的具体从宽比例

 

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在确定具体从宽比例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是立功的大小。《量刑指导意见》已根据立功大小把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做出了明显区分,说明立功大小是从宽处罚的第一要素。而同样是重大立功或者一般立功,立功较大的从宽比例也应当大于立功较小的从宽比例。例如,犯罪人揭发一起贩卖冰毒45克、可能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的较大的立功,与揭发一起贩卖冰毒0.5克的立功相比,前者的从宽幅度必然明显大于后者。第二,立功的次数。一般情况下,立功次数越多,从宽幅度就越大。但是对于一些多次的较小立功,与一次较大的立功相比,其从宽比例也要综合衡量判断,不能单纯看次数。第三,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取的,通过原担任查禁犯罪职务获取的,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立功线索,都不能认定立功。因此,即使认定立功,法官也要甄别其检举立功的来源和动机,量刑时有所区别。例如,有的犯罪分子长期混迹社会,故意收集一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提前为自己被抓获时“立功赎罪”做准备,对于这种被抓获前能检举却不检举、抓获后又检举的,要慎重掌握从宽的幅度。此外,法官要分析立功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线索,还是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是给公安机关提供破获案件的直接证据,还是提供一定线索、公安机关又顺藤摸瓜侦破案件,等等。总之,要归结到立功行为对破获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分子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来确定合理的从宽比例。第四,罪行的轻重。所犯罪行较轻但立功较大的,从宽幅度要相对大一些;所犯罪行较重但立功较小的,从宽幅度要相对小一些。例如,王某贩卖冰毒50克,被抓获归案后检举一起盗窃犯罪,数额刚刚达到较大,构成一般立功,但属于很小的立功。那么对王某量刑时,假如基准刑是有期徒刑15年,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我们认为从宽幅度不宜过大,比如可以掌握在10%以下。如果是同样的立功行为,张某贩卖冰毒5克、基准刑为2年,对张某的从宽比例就可以在10%以上裁量。

 

(三)“犯罪较轻”的重大立功的从宽处罚

 

关于“犯罪较轻”的涵义,我们在自首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已论述过,即应当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包括从犯、未遂、防卫过当等犯罪过程中的量刑情节)确定的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作为“犯罪较轻”的标准。例如,犯罪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由于法定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应当视为“犯罪较轻”;又如,犯罪人参与抢劫一起,抢劫未遂,且系从犯,犯罪时刚满14周岁,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的刑罚如果低于有期徒刑三年,也应当视为“犯罪较轻”。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较轻且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其涵义是,同时具备“罪行较轻”、“重大立功”两个条件的,就突破了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的限制,从宽幅度扩大到“50%以上”,甚至能够免除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张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假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年,如果张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宽处罚50%以上,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处刑。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依据重大立功对犯罪人免除处罚,要严格依据刑法第37条关于免刑的规定来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能否对重大立功的犯罪人免除处罚,一是要结合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来考虑,例如盗窃犯罪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使不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也不会判处太重的刑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就可不必处刑了。二是要结合犯罪人是否还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来考虑。例如上述张某故意伤害案,如果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也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有的法院提出,可以采用同时规定从宽幅度与最低从宽刑期的量化方式解决,如规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且减少的刑期不低于三个月”,这样,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的刑期为拘役3个月以下刑罚的,如果有重大立功情节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都可以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思路可以尝试,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其合理性。

 

摘自:熊选国著《《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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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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