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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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不爽,感觉丢了面子,遂纠集丙某等相关闲杂人员十余人殴打乙某,其中丙某持刀连捅乙某数刀,致乙某死亡,后丙某在逃数年,最终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在公安阶段并未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一审开庭,丙某才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认为丙某不构成自首。

 

2、甲、乙涉嫌抢劫后,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甲某潜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甲某再次投案,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乙某取保候审期间也潜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讨,并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3、甲某涉嫌非法经营滞留境外,在其妻子劝说下,决定回国投案自首,甲某先行以书信的方式告知公安机关拟回国投案自首,并告知具体回国时间,入境地点,后甲某在回国入境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定甲某系自首。

 

4、甲某使用硬物击打乙某头部致使乙某死亡,后甲某自动投案,既没有承认乙某是自己殴打致死,也没否认,对于击打乙某何部位,击打的次数等均不能如实供述,法院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

 

5、甲某驾车撞击并碾压乙某致使乙某死亡,案发后逃离现场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开庭时,甲某避重就轻,拒不承认有意碾压乙某的事实,法院认为甲某翻供,不构成自首。

 

6、甲某实施盗窃行为共计三次,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三次盗窃罪实施的行为以及盗窃金额,第一次为10000元,第二次为18000元,第三次为3000元人民币,但是在开庭时甲某为了避免量刑升格,甲某当庭拒不承认第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甲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7、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纠纷,纠集其弟丙某殴打乙某,其弟使用尖刀将乙某刺死,乙某外逃,甲某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甲某翻供,否认教唆其弟殴打乙某的事实,法院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二审因其他事由发回重审,甲某如实供述,但此一审非彼一审,法院认为甲某此时的如实供述不具有自首要求的时间特征,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

 

8、甲某涉嫌受贿,侦查人员通过甲某领导转告甲某至某地联系办案人员,甲某接到领导的口头通知后,即前往指定地点,但是否认其涉嫌受贿,侦查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后,甲某承认部分受贿事实,第二日又承认了其他受贿事实,法院认为甲某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

 

9、甲某涉嫌贪污,在纪委第一次约其谈话时并未主动交代案情,第二日被采取“双规”后才如实交代纪委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甲某构成自首,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当发回重审,后重审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

 

10、甲某涉嫌诈骗,侦查人员根据报案人员提供的线索对甲某进行了询问,但是该线索经查不实,随后甲某在侦查部门的一般性排查中供述了“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事实,法院认定甲某构成自首。

11、甲某涉嫌受贿,但是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对甲某实施强制措施后,甲某如实供述其他同种犯罪事实,法院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

 

12、公安机关在对辖区旅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某随身携带多部手机,甲某不能解释,公安人员对其中一部手机进行比对发现该部手机系某年一个抢劫案中被害人的手机,公安人员随即将甲某带到派出所讯问,甲某如实供述了抢劫案的事实,法院认定甲某不构成自首。该处甲某已经超出“形迹可疑”的范围了,如果甲某在公安询问为何携带多部手机时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则应当构成自首,但是甲某携带的一部手机经比对是某年抢劫案被害人手机,这时甲某已经不是“形迹可疑”了,而成为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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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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