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制毒数量时如何区分半成品与废液、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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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制毒数量时如何区分半成品与废液、废料?

 

随着对制毒物品的管制越来越严,制造冰毒从利用麻黄碱、伪麻黄碱合成甲基苯丙胺,到后来的利用康泰克胶囊等含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加工、提炼麻黄碱、伪麻黄碱,再制造甲基苯丙胺,再到现在的利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碱类物质或是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类物质,再制造甲基苯丙胺。总之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毒案件一路走来,屡打不绝,越打越多!

 

 

大家知道制造毒品案件中一个重点的辩点就是,在制毒现场查获的众多固态、液态物质中,哪些应计入制造毒品数量,哪些不应计入?

 

对此《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该条文规定了制造毒品案件中认定制造毒品数量的基本原则,半成品要计入,废液、废料不计入。但该规定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例如“半成品”与“废液、废料”如何区分?这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疑难问题。

 

但2018年1月刚刚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一集,第110集中的第1196号案例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对这一问题指明了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着重大参考意义。在这里将其要点摘录如下,以供大家学习!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李守红制造毒品,公安机关破获该案后,在现场查获大量白色晶体和不同颜色的液体。经鉴定,净重49.8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2.8克含量为74.6%,19.5克含量为73%;净重1326.3克的褐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03%;净重572.7克的黄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极低无法鉴定;净重9428.6克的褐色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该案例指出,废液、废料通常是指已经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对于制毒案件中查获的含有毒品成分,但外观明显有别于成品的非常态物质,除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物品的外观、提取状况等进行分析外,主要根据其毒品含量判断属于半成品还是废液、废料,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国内有关技术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因受技术水平所限,通常难以再加工出毒品,且从成本角度考虑,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据此,刘守红案判定:49.8克白色晶体系甲基苯丙胺成品无疑;9428.6克的褐色液体中未检出毒品成分,不计入毒品数量;净重1326.3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03%的褐色液体,和净重572.7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极低无法鉴定的黄色液体,认定为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计入制造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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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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