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能否申请强制追退赃款
(忠县法院 邓清 发布时间:2012-10-19)
最近,我院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立案并移送执行的一宗由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追退赃款的案件,该案申请人被诈骗77100元,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裁判追退,申请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刑事判决执行中,被害人能否成为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的申请人,如果可以,是否适用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执行的争议。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判决包括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判的当庭释放,判处没收财产、罚金和死刑立即执行由法院执行。本案被害人申请执行追退赃款不在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执行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关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表述,与旧民诉法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旧民诉法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一项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法条未予改动的情况下,对“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作相同的文义理解,也即最高法院对“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解释应继续适用。可见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法律文书亦不包括以追退赃款为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追退赃款应理解为刑事诉讼从公安立案到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前整个诉讼进程的程序性措施和行动,到程序进行完毕未能追回赃款,当事人只能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唯有此种理解才能与有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相契合。虽然本案赃款是否追回与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公民不能以其私力启动以国家公权力形成的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同时法律为被害人设计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途经。综前,本案申请人申请强制追退赃款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理解为包括追退赃款在内,从而可以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理解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