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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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9-07-15  作者:樊崇义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当前全国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实现效率和公正双提升的制度目标,积极推进落实这项制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认罪协商,核心是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体现量刑减让、实体从宽的关键,量刑建议的精准提出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樊崇义教授的这篇文章对我国的司法决策和实践提供了一些参考借鉴,以期推动我国司法机关更好地落实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自愿认罪认罚的,使定罪问题基本解决或无争议,量刑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提出精准、科学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应当对量刑建议予以审查。围绕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这一全新课题,应统一认识,强化适用效果。

 

一、检察机关宜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涉及的条款最多。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从立法上为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办案要求,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量刑协商并提出量刑建议是新课题。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看,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意与目标,确保了量刑协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增加签署具结书的稳定性与有效性,试点较好的地区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一般原则,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法院对量刑建议也往往都予以采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以及在量刑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新要求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仍可以提出“确定刑”。其意义在于:一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成为办案的核心任务,也是庭审的新对象。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对量刑结果往往具有存在“明确(刑期)”的预期。通过提出“确定刑”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鼓励自愿认罪认罚,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实现繁简分流。二是精准量刑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确定刑”的方式。而且,“确定刑”的形式,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等,都具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确定刑”的,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及其要求是一致的,旨在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效果,继而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性,避免量刑不公正等问题。四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最终仍由审判阶段确认与裁定。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也有助于减少“明显不当”的情况出现。为此,也建议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良性的衔接机制,建立常态性的控辩审三方沟通机制,从而减少量刑协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强化签署具结书的严肃性、有效性与可靠性,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实现该项制度的价值追求。

 

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从内容看,实体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内容基本上是认罪问题。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试点中的一个新难题。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尤其是认罪与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尚未予以明确。在此新情况下,关于认罪与自首制度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看法不一。不乏有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如此也意味着二者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对量刑建议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从规范形式看,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之外的新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规定的修改问题。对此,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认罪认罚不能只表现为量刑从宽。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和从宽处罚,理由为:一是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在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才能真正地体现激励认罪认罚的积极性的诉讼立法本意,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和内涵,不仅有实体效果,程序法意义更重要,是指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促使认罪服判,心服口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紧密结合,构成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因此,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础上,关于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之属性,最终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释明。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今年4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切实承担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与联动,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与公正性。可以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这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早已有之,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予以规范化、正式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将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对象。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定罪基本无争议或已解决,主要通过程序予以确认,使量刑协商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中心。在新一轮的变革中,智能量刑预测应运而生,将成为认罪认罚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自上而下开始探索智能预测量刑公正,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同步推进该项工作。据悉,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刑期预测过程实现实时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及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观点的推送,彰显强大的量刑预测说理过程。量刑规范化表格呈现量刑计算过程,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助力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区类案智能推送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目前,“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已在全国200多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或试用,试运行效果良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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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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