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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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均是社会公共秩序,但前者属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后者属于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

聚众斗殴是为了报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的进行互相殴斗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厮打。大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一般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腔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表现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动机或为了无端寻衅,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如果从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分析,双方事先不认识,因为琐事起争端,进而发生互相殴打,但是如果事先没有共谋,亦无工具准备,也没有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欠缺聚众的依据,动机上不是属于报复泄愤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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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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