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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主犯未归案女从犯仍被判刑

强奸主犯未归案女从犯仍被判刑

 

检察日报2006年11月16日07:52:30

 

 

在涉嫌强奸罪的主犯未归案的情况下,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照样以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将从犯尚某(女)起诉到法院。11月6日,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尚某犯有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七个月。

 

现年21岁的尚某与男友程某2000年同居至案发,其间生有一子,现年满5岁。从2003年以来,女青年田某在明知尚某与其男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的情况下,长期与程某保持两性关系,为此尚某与程某多次发生殴打。

 

2005年2月6日19时许,因怨恨田某与自己男友程某有两性关系,尚某便纠集几个好友一起赶至田某工作的发廊,对其殴打。尔后在尚某的指使下,几人将田某挟持上一辆白色奥托车,尚某指使驾驶员驶往黔江区冯家镇并由其出资在冯家“望江旅社”开房住宿。当驾驶员提出想与田某发生性关系时,当即得到尚某的同意和承诺。到达“望江旅社”后,尚为达羞辱田某目的以及履行事前给驾驶员的承诺,遂与好友一起要求并威胁田某与驾驶员发生性关系。田某被逼无奈,只得与驾驶员同居一室。当晚零时许,驾驶员完事后驾车离开旅社逃走。之后,尚某与好友继续对田某进行拘禁并挟持至黔江城区。次日上午10时许,田某才得以脱身并报警。

 

7月13日,黔江区公安局以尚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受案后,经审查认为,虽然强奸主犯(驾驶员)未归案,但尚某在他人强奸过程中的帮助作用非常明显,而且在案卷内的相关证据也比较充分,于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也自行展开补充侦查,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不久,该院即以尚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律师辩解强奸的实行行为人未归案,尚也不在强奸的案发现场,据此提出尚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此,公诉人将尚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组合出示,指出虽然强奸的实行行为人未归案,但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强奸行为确已发生系既遂,且尚某帮助他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经过庭审已经查清,因此尚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激烈辨论,审判机关最终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尚某犯强奸罪成立。

 

最后,法院依据尚某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诚意,以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遂对其作出从轻判决。(记者沈义通讯员庞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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