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你在这里

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作者:吴锐锋

        

发布时间:2011-11-19

        

摘要:

        

        

  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而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正文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一、无罪辩护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1、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二、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思路

 

  1、保护性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因此,警察或者协警根据上述条款“依法”实施的“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行为,一般意义上,就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那么,醉酒的人在被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期间、对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警察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何认定?

 

  2、指控的逻辑

 

  以妨害公务罪指控的逻辑是,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被告人对警察实施的暴力行为,是“阻碍”或者“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3、辩护的一般思路

 

  如果在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被告人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恰恰证明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不力;更严格讲,在“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警察的“依执行职务”包含了约束醉酒的人“不实施暴力行为”的内容;如果醉酒的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说明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依法执行职务”--至于是多大程度的没有依法执行职务,要由被告人暴力行为的合理性、警察对该暴力行为的可预防性等情节综合认定,以确定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

 

  4、辩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醉酒的人的暴力行为超出了一般的合理性、使得警察没有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可能性,那就无法经辩护否定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无法作无罪辩护了;只能看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是否有不规范性,有不规范性的,作相应的量刑辩护。

 

  只有在醉酒的人的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警察有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的可能性并避免其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警察未依法执行职务使暴力行为发生的,辩护律师才有作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醉酒的人在被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对警察以外的其他人实施暴力的,符合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的,依然构成相应犯罪,并不因处于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而免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罪辩护必须对侦查卷宗有透彻把握;因为,根据辩护实践,律师在到看守所会见曾经醉酒的被告人时,被告人往往对醉酒当时发生的暴力行为全过程什么也想不起来--想通过被告人获取对其有利的证据线索,基本没有可能性。

 

  三、量刑辩护

 

  一般的妨害公务罪案件,由于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是很强,“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的意识很淡薄,如果有缓刑的可能,刑事辩护律师很难介入到案件之中。

 

量刑辩护的重点,不是一般的如果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而是妨害公务罪特有的量刑情节。

 

  1、从重的量刑情节:

 

  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一般包括被害人人数、致人轻微伤人数、致人轻伤人数、毁损财物数额、造成社会恶劣影响、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持械、煽动群众阻碍等等。

 

其中,人数和毁损数额都是比较明确的,辩护的关键在于鉴定意见本身;社会恶劣影响、煽动群众、交通堵塞在司法实践中不常见、指控的难度较大,但一旦有指控,则辩护难度加大,要慎重把握节点;持械的关健是“械”的范围,只包括禁止携带的器械,还是也包括一般的器械,需要综合案情考虑。

 

  2、从轻的量刑情节: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罪的,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该情节本身,依然是执行公务行为,只是“依法性”存在一定不规范。

 

  这个量刑情节辩护的关键,除了被告人供述,最有力的是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这份证据。如果公诉人有该份证据而不提交法庭、或者无正当理由称该证据灭失的,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申请法庭调取证据、或者作“依法执行职务”证据不足的量刑辩护;甚至,作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3、罚金问题

 

  《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是“单处罚金”,而非“并处罚金”。所以,在有定罪免刑、缓刑或者管制刑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建议被告人不交罚金、认判更重一些的其他非监禁刑。

 

  另外,罚金的数额多少,与从宽量刑情节的多少有一定关系。从宽情节越多,罚金的数额相应越少――这也是刑事律师参与妨害公务罪辩护的原因之一。

 

  4、赔偿问题

 

  如果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则涉及赔偿问题。非监禁刑的前提就是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如果是调解解决赔偿问题,赔偿数额通常不只是被害人实际受到的物质损失,往往会加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虽然附民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附民诉讼调解中,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包含其中。

 

  但是,无论如何,赔偿数额也与辩护理据有关,尤其与被害人过错有关。如果辩护中能提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理据,赔偿数额也就有减少的可能性――这个道理就是,通常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诉交易,都是由平时擅长抗辩的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取得的、而不是由不喜欢抗辩只喜欢妥协的律师获得的。

标签: 

分类导航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weixin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