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如何定罪、量刑?

你在这里

“套路贷”如何定罪、量刑?

 

2019-10-22

 

作者 | 愉小编

来源丨愉见财经

 

“愉见财经”曾访谈过一名“套路贷”团伙成员,他主要负责拉来借款人签借贷协议,也干过威胁借款人的催收。愉记问他说,你知道这么做是犯罪吗?他完全不以为然。在他的理解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何错之有?

 

这是有些人的误区。“套路贷”根本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主体之间平等的民间借贷是有本质区别的,这还不仅仅是利率是否高于年化36%的高利贷问题,而是靠坑蒙诱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了。所以“套路贷”的本质属性是一种诈骗。

 

一如我们所见,在很多“套路贷”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都有类似虚假借款协议(有些还是签空白借款合同)、虚增借贷金额、恶意累加债务、制造虚假给付、肆意制造违约等桥段。于是我们经常看见类似于借5000几个月后就要还10万的情况,借款人不还就实施暴力催收。

 

这样的“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已经是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

 

所以恶性“套路贷”的“债主”,非但不受法律保护,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后,还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那么“套路贷”会被如何裁决和量刑呢?“愉见财经”梳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后发现:

 

- 依据诈骗情节的轻重,“套路贷”团伙头目一般被判几年至十几年不等,并被处以高额罚款,团伙其他核心成员也会被判有期徒刑;

 

- 而如果在催收过程中还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致借款人自杀等,都会被判得更重,已经出现多例判20年以上。

 

 

 

 案例一

 

“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首犯吴永杰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另案处理)

 

这一“套路贷”涉案人员达230名,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犯罪活动造成至少两名被害人因此死亡。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经核实筛选后将名单转交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骗取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合同,并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一旦借款逾期,团伙成员就会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骚扰、威胁,迫使其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

 

在“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一般在2000元到20000元之间,且到手数额只有70%左右。但经放贷人以“逾期费”“续期费”等名目累加费用后,被害人需还款金额大多超借款金额两倍。

 

犯罪分子实质上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加重被害人还款负担,极易造成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

 

 

 

 案例二

 

济南以李鲲鹏为首的“套路贷”团伙7起46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套路贷”领导者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24年、22年。

 

这个“套路贷”团伙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总共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回两千余万元。他们较多盯住在校学生,已经造成被害人自杀、辍学。

 

该“套路贷”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他们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

 

他们还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

 

 

 

 案例三

 

海口涉案2.47亿的“套路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团伙首要分子赵建灏获有期徒刑22年,其余成员获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他们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行。

 

这一“套路贷”团伙,以赵建灏为首成立的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披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外衣,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涉案额高达2.47亿元。

 

公司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和街头发布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广告,以放款快速、手续简单等优惠条件,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办理相关贷款业务,采取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过桥”等“套路贷”方式,使用暴力催收,采用殴打、拘禁、挟持、威胁、体罚、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

 

 

 

 案例四

 

安徽宿松县首例“套路贷”案件,宿松县人民法院宣判,1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莫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4年10个月不等,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

 

被告人莫某某担任和信安庆分公司门店经理,物色、网罗有车贷、信贷经验的人员,超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车辆抵押放贷业务,以推广业务为名虚假宣传利息低、放款快、不押车等,诱骗被害人前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并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各种“套路”。“套路”包括,刻意隐瞒部分高额收费,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

 

以莫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套路贷过程中有组织地反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7起。

 

 

 

 案例五

 

重庆一“套路贷”团伙借以车质押办贷款套路被害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兵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5年2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康某兵、周某军、吴某、张某森四人商定以办理贷款为名,与被害人签订没有填写借款期限的个人借款质押合同,明确以车辆质押,待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车辆后,康某兵等人通过篡改借款期限或以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拖延借款时间的方式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如被害人按照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归还本金,则将车辆返还被害人;若逾期不支付,则将车辆进行出卖。四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共计骗取四名被害人4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兵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事前进行共谋,共同出资,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事后平分赃款,四被告人仅有分工的不同,而无地位与作用的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

 

 

 

标签: 

分类导航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weixin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