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看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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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看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天壤之别

 

2019-08-01 17:20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完全不同。 虽然,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看似客观行为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然而实际上,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并未真正获取到约定的借款,同时产生了巨大的债务。

 

本文简单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的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和步骤,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天壤之别。

 

一、套路贷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套路贷的出借人还会以借款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民间借贷中, 借款人明知有预扣利息、与还款金额不一致等情况,同时,对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是明确的。因此,即使存在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也是在借款人明知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

 

而出借人即使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借款,也并不能轻易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犯罪,因为,借款人的目的是借款,出借人所述公司、以及是否低息、是否确实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往往对于借款人借款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套路贷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出借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关于这个行为,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会通过话术影响、欺骗出借人将收到的款项不断转出,导致最终,借款合同已签订,通过银行流水也显示借款到账,但实际上借款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转至出借人的关联人员的账户,真正所到手的借款金额几乎为零。这个操作就会导致借款人不但没有借到资金,反而背负巨大债务。

 

民间借贷中, 即使有借款人返还部分资金至出借人相关人员的账户的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提前约定、意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借款人自愿,所做出的。

 

三、套路贷会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出借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借款人偿还虚假债务。通常的行为方式为:放贷人会在借款日之时或之前几天告知借款人变更还款对象,或者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按照放贷人的要求还款之后,放贷人对变更还款对象这一行为不予承认,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并承担额外的逾期费;放贷公司还可能会在借款日突然失联,借款人无法联系上放贷人,导致放款一旦延期,放贷人便会索要高额的逾期费等。

 

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对于借款人还款一事,往往内心是急切的,甚至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为了促使借款人尽早还款,作出免除利息、滞纳金等让步。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借款人支付巨额的违约金等,而就算是产生了民事诉讼,也在年利率24%及以下请求相应的逾期利息。

 

四、套路贷会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出借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出借人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与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为何会是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其他放贷公司呢?

 

这其实也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一个区别点,因为很多放贷公司都是依托网络、借款平台,寻找精准化客户,比如“借贷宝”、“米房服务”、“有凭证”等,而客户在这些借款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后,借款平台就会获取到这些有借款需求的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而导致挂靠在其平台上的放贷公司都获取到这些信息,那么借款人无法归还之前放贷公司的借款的情况下,之后的放贷公司一旦联系到该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合同的几率就会很高。但这不能认定之前放贷公司恶意垒高债务,因为之后放贷公司与之前放贷公司之间,在没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因此,套路贷会存在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恶意垒高债务的行为;而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别的放贷公司借款后,将所借资金还之前的债务,而之前放贷公司只是获取了利息收益。

 

五、套路贷会软硬兼施“索债”

 

在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的讨债手段多样,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出借人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近日,北京朝阳检方就受理了一起利用公证程序,将老人房产强行贱卖的套路贷团伙。这个团伙就是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时,同时将这些行为在公证处公证,导致最终钱没借到,房产也被贱卖抵债的恶劣后果。

 

民间借贷中的催收行为,即使带有软暴力,往往也具有合理性。

 

当有人借钱不还,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债,对于任何一个出借人来说,都是合理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一些催收行为认定为“软暴力”,其中包括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

 

这其实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催收方式,但民间借贷中,因为索债的合理性,即使有着上述多种催收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套路贷犯罪,而是根据催收导致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其他情节,认定催收人员构成其他犯罪。

 

虽然在套路贷犯罪中,不局限于上述所列举的范围,这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也并不必然全部出现。但通过以上讲了这么多两者的区别,其实本质区别就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主观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作者:倪菁华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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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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