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三条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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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侦査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査、核实和认定证据。
【条文释义】
本条款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治国家的理念就是限制国家权力,而在刑事犯罪领域,主要体现为实体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法上的程序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明确何为犯罪限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范围和界限,而程序法定原则通过明确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要求,规范着国家追诉活动的进行。
二、程序法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随着人权入宪,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已不再仅是追究犯罪,而是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公安、司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避免非法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程序法定原则可以保证每个公民得到同等待遇,防止由于公安、司法人员任意创制程序给当事人等带来不公正。保证每个公民得到同等待遇是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程序法定原则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死刑证据规定》还在其他条款中具体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如第12条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实行绝对排除,第19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实行绝对排除。这都体现出对基本人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三、程序法定原则更有利于公正的实现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更容易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证据的真实可靠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首先,《死刑证据规定》第9条对未遵循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的,实行绝对排除,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的实行有限排除,就是为了保证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第12条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实行绝对排除,第19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实行绝对排除,保证了言辞证据的客观公正性。
【典型案例2】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999年因同村赵甲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甲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甲的侄子赵乙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甲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即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因证据不足,后将赵作海放回。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并进行了讯问。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曰,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但是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屡屡翻供。最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主要有:
(一)赵作海9次有罪供述。
(二)物证:一个编织袋。无名尸体是被一个编织袋包裏着捞上来的。根据赵作海的妻于赵小齐(音)的辨认笔录,这个编织袋是她家的。她说,这个编织袋由6个化肥袋子缝制在一起,是她缝的。编织袋上有两个洞,用蓝色布打着补丁。她说,自己做的针线活能准确辨认,“就是我家的”。她的儿子也进行了辨认,确认是他家的。
(三)物证:一把刀。公安机关在赵作海的家里提取了两把匕首,赵作海确认其中一把是杀人刀具。
(四)甘花的证词,证明赵作海确和赵甲在其家中打过架,赵甲砍伤赵作海。
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和其妻子赵小齐的辨认笔录,因此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的辨认笔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裁判要点】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髙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髙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1.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3.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7日上午,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拓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行领走了65万元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案例精析】
赵作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害人”赵甲的出现,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启动了再审程序,并确认赵作海无罪。有关部门承认当时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假的,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案件一审中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赵小齐的辨认笔录。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很不稳定,曾经9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事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而证人赵小齐的辨认也在事后被证明存在刑讯的问题。
该案是典型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也没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所幸当时判决留有余地,对赵作海判了死缓,使得现在尚可进行一定的补救。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确认赵作海无罪并作出国家补偿。
此案进一步说明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死刑案件,关系重大,更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容证据有一丝的疑问。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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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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