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证据的分类
根据侦查人员所要记录的侦査过程的不同,笔录证据大体上可以分为勘验笔录、检査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以及证据提取笔录等不同形式。下面依次对这些笔录证据的概念和性质作出分析。
勘验和检查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侦查活动,侦查人员通过这种活动所制作的笔录经常被统称为“勘验、检查笔录”。具体而言,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活动。其中,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的勘验属于最重要的勘验活动,侦查人员由此可以获得大量的证据信息;为了确定被害人、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査人员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同时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对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人员通常会通过检查、解剖、诊断等活动来进行尸体检查。
根据所要勘验、检查的对象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场所勘验笔录、尸体检查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和人身检査笔录等。勘验、检査笔录通常会记录以下内容: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和特征,勘验、检查的过程。有时候,为了准确记载某一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的情况,侦査人员还有可能进行必要的拍照、录像、绘图、制作表格等活动,从而将由此所形成的照片、录像资料、图表等直观的材料载人勘验、检查笔录之中。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组织的对特定场所、尸体、物品、个人等所进行的辨别和确认活动。根据所要辨认的对象不同,辨认可分为现场辨认、尸体辨认、照片辨认、列队辨认等不同形式。辨认人有可能是本案的嫌疑人,也有可能是本案的被害人、证人或其他自然人。通过组织辨认活动,侦查人员将辨认的过程和结果制作专门的辨认笔录,交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而形成辨认笔录。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侦查人员有时需要对在特定环境、气候、场所、时间等条件下出现的事实信息作出重新验证或模拟实验。侦查实验笔录就是对此类实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书面记录。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通常将侦查实验视为勘验、检查活动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无论是在活动性质还是在活动目的上,侦查实验都与勘验、检查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因为如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侦査实验笔录与勘验、检査笔录视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笔录证据。
搜査与扣押也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侦査活动。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侦査人员可以对嫌疑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品、住处以及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査。而对于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当然,侦查人员还可以不经过搜査程序,而直接前往邮电部门扣押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前往银行和邮电部门査询、冻结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于上述搜査活动,侦查人员要制作搜査笔录,记录搜査的全部过程;而对于上述扣押活动,侦查人员则需要将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存款、汇款等制作扣押清单,经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形成专门的笔录材料。
证据提取笔录是对侦查人员提取证据活动的记录。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不通过搜查、扣押、査封等行为而直接调取特定的物品和文件。特别是在特定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主动提交某些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侦査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将这些证据搜集起来,从而进行专门的证据提取活动。证据提取笔录就属于对这种证据提取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记录。根据规定和惯例,侦查人员的这种证据提取笔录也要记载提取的时间、地点、证据情况以及侦查人员、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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