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笔录证据的审查方法
笔录证据是侦査人员对其侦査过程和结果所作的书面记录。对笔录证据的审查也应围绕着对侦查过程和侦査结果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规范问题来展开。
首先,应审查笔录证据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这种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笔录证据是否附有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记载勘验、检査、搜査、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等。
其次,应审查笔录证据所记录的侦査过程和结果是否完整。例如,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辨认笔录是否过于简单,只有结果而没有过程的记录;扣押清单是否遗漏了被扣押的物品、文件,等等。
再次,应审査有关侦査活动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有无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发生。例如,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存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形;辨认笔录是否存在主持辨认的人员不是侦査人员或者侦査人员少于二人,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或者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等方面的不规范情况,等等。
最后,应审查笔录证据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同时也要审查笔录证据前后是否存在矛盾。对于同一证据前后是否矛盾及其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法庭往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査,遵循逻辑法则、经验法则,观察该证据是否得到了印证。对于这一问题,本书前面的章节已经作出过专门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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