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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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规则概述

 

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我国法律曾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不作严格的限制,对于证人的法律资格也没有提出严格的要求。原则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充当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准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实行那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方式,这都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

2010年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确立了诸多方面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围绕着证人证言的取证方式问题,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多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创了我国证据立法的先例,为完善证人证言规则确立了制度框架。不仅如此,针对证人改变证言的问题,两个证据规定还确立了证言印证规则,以便解决同一证人先后所作的不一致证言的证明力问题。继两个证据规定之后,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多项刑事诉讼制度作出改革的同时,还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包括明确列举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确定了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采取的强制出庭措施,并对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这样,围绕着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就初步确立了证人证言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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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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