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中纯度折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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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中纯度折算问题

 

摘要: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应当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并对其中“实际量”的毒品进行折算,我国在1991年以前、1991年至1997年及1997年至今,都反映出不同的态度,并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主要简述我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以及现行刑法对于毒品数量采取“不以纯度折算”规定的立法理由。

 

关键词:毒品数量;折算;立法理由

 

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毒品的数量。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所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一般都不可能达到100%的纯净度。更多是在毒品中掺杂其他添加剂,使得纯度降低而数量增多。那么对于涉案的毒品是否要进行纯度鉴定的问题就无从回避,是以实际缴获的毒品数量为准,还是以纯度折算后的纯毒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一、我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1990年12月28日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系统的规定了我国对惩治毒品犯罪的政策和态度,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毒品纯度问题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也就是说,1991年以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在1991年至1997年,法律明文规定,毒品犯罪定罪量刑要进行毒品纯度折算。

 

1997年《刑法》对定罪取消了纯度折算。

 

这种关于毒品纯度折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及演变,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活动对此问题呈阶段性的倾向与特色。

 

1.1991年-1997年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毒品数量及纯度的鉴定问题,明确指出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或纯度进行鉴定,同时确定毒品的种类和含量。

 

1994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之前的基础上对毒品的数量及纯度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一个25%的海洛因纯度问题,此解释一出台,明确了海洛因的纯度标准:含量不足25%的,应折算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解释中的海洛因。

 

2.1997年以后对毒品纯度折算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不以纯度计算”改变了97刑法之前对毒品的数量、纯度进行鉴定的作法,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再考虑毒品的纯度折算问题。在毒品犯罪中,只要犯罪分子犯罪涉及到了毒品,只要含有毒品有效成分,就全部都视为毒品。  

 

在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规定:“根据刑罚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7年11月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对2000年《纪要》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08年12月1日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如下以下两种毒品案件必须做出含量鉴定:①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②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  

 

二、当前我国关于毒品不折算的立法理由

 

1.毒品折算会偏离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就毒品犯罪分子而言,在进行交易时,他们是以毒品的数量来计算的,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他们持有或希望进行交易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就是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毒品的数量。如果对毒品按照纯度标准予以折算的话,这就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是不相符合。在很多情况下,毒品交易比较迅速,从事毒品交易的行为人对毒品一般只能关注数量而很少现场就能检验纯度,所以,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在交易时并不十分了解毒品的含量,故撇开纯度直接计算毒品数量,正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相一致,反之经过纯度的折抵之后,最终认定的毒品数量,往往就不是行为人当初一直认为的毒品数量,这也就偏离了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2.毒品折算会影响社会危害性的认定

 

公安机关所查获的犯罪毒品数量,同时反应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自己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从社会危害性这方面来讲,低纯度毒品与高纯度的毒品是相同的。毒品的纯度低,其价格自然也就相对便宜,更容易“薄利多销”,通过增加毒品的交易数量来获取高额的利润。这种营销模式,反而扩大了毒品的受众面,特别是对于青少年,价格相对较低使得他们更容易购买吸食。如果对毒品进行折算来定罪量刑,就相当于认为不同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不同。但笔者认为,即便是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各有不同,但同等数量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相同的,所以单纯认为高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性必然很大这种观点是不可行的。

 

3.毒品折算会轻纵犯罪人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如果对毒品按照纯度予以折算的话,就会轻纵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那些通过稀释高纯度毒品制造出更多数量的毒品,如果进行毒品折算,会使更多犯罪分子一边用纯度低的毒品牟取暴利;另一边因为法律规定中的毒品折算而减轻刑罚处罚。这对于毒品的纯度较低,但是毒品的数量却很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而言,会造成罚不当罪、重罪轻判,这明显是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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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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