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网络零包贩卖新型“液体毒品” 多名毒贩获刑4至6个月
日期:2019年07月01日
近年来,国家对传统毒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新类型毒品的身影也悄然而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液态、气态等各种形态的新型毒品日益增多,特别是利用网络便利“零包”贩卖的情况尤为突出。今年以来,徐汇区检察院对多起贩卖液体毒品“犀牛液”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4至6个月不等,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较为典型。
2018年12月,徐汇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名为“男神”的人多次通过微信对外出售含有“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新型液体毒品“犀牛液”,办案民警遂对该起贩卖毒品案开展侦控工作,进而在河北廊坊香河县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刘某所售“犀牛液”是联系微信号为“lifu”的商家处购买,由此人联系其上家发货。微信号“lifu”系周某某所使用,民警于2019年1月在河北唐山将刘某的“上家”周某某成功抓获。经徐汇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一审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千元。
根据两名被告人交代,去年12月17日,刘某在原籍香河县某商铺上班时,有人加微信问他有没有“犀牛液”卖,他告诉对方有的,150元一支,买一盒三支要430元。对方买了一支,并告诉他收货地址。刘通过微信通知了上家周某某。刘某之前曾问过上家“犀牛液”的信息,对贩卖此类违禁品是明知的。
被告人周某某之前在电商平台开过一家店铺,在上面售卖“犀牛液”,12月初,店铺因为“犀牛液”属于违禁品被查封。但周抱着侥幸心理“转战”微信,以为在微信上卖没事情。此次周某某收到了“下家”刘某求购一支“犀牛液”的信息,对方通过网络支付了货款150元,然后周某某就将下家提供的地址复制给他自己的上家谢某(已被抓获,另案处理),支付了货款85元,周的上家谢某在当天下午就将快递单号发给他,他再转发给刘某完成毒品交易。此次交易周某某获取20元好处,刘某获取45元好处。
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再次应买家需求,向周某某买了一支犀牛液,周正好身边还有两支,就将其中的一支以同样的价格成交。此次交易周某某赚取95元,刘某赚取45元。
上述两笔交易的毒品“犀牛液”均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两支 “犀牛液”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称重合计6.09克。
检察官警示
在这几起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贩卖的不再是涉毒犯罪中的“老面孔”,如传统毒品海洛因、合成毒品冰毒等,而是新型液体毒品“犀牛液”。根据公安机关鉴定,“犀牛液”中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的成分。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2015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和相关增补目录,国家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201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与海洛因按照1:1的折算为毒品。
新型毒品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具有名类繁多、迷惑性强、依赖性大、毒效持续时间长等危害性。这些披着各种外衣的毒品,在网络上贩卖时,却往往被描述成“无毒无瘾”等字眼,因此更需要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网友加强警惕和戒备意识,提高防范觉悟,不要盲目追求刺激,对诱惑坚决采取拒绝的态度,牢记毒品荼毒之深,危害之大,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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