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毒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的情况,亦即零口供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依法定罪?
法院的判例表明,只要能够通过证据分析,做到环环相扣,牢牢锁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对被告人以毒品犯罪加以认定。
在 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大胆探索证人隐蔽作证系统出庭作证的方式,不仅可以为认定犯罪提供有力支撑,而且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 证据的可信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较低,这种确保刑事案件审理质量提出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一方面积极 采取措施强化证人出庭,另一方面也采取多种手段保护证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所谓隐蔽作证系统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详细的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设备,比如不透明玻璃,经过技术处理的声像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证,从而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
对于报告人否认涉毒的案件,法庭有时需要传唤侦查人员出庭,并安排其再隐蔽作证系统作证,当然这种隐蔽作证的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很多的研究,比如其适用范围,真实性的保证,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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