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运输毒品案件的认定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你在这里

 对于涉毒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的情况,亦即零口供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依法定罪?

法院的判例表明,只要能够通过证据分析,做到环环相扣,牢牢锁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对被告人以毒品犯罪加以认定。

在 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大胆探索证人隐蔽作证系统出庭作证的方式,不仅可以为认定犯罪提供有力支撑,而且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 证据的可信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较低,这种确保刑事案件审理质量提出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一方面积极 采取措施强化证人出庭,另一方面也采取多种手段保护证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所谓隐蔽作证系统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详细的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设备,比如不透明玻璃,经过技术处理的声像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证,从而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

对于报告人否认涉毒的案件,法庭有时需要传唤侦查人员出庭,并安排其再隐蔽作证系统作证,当然这种隐蔽作证的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很多的研究,比如其适用范围,真实性的保证,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分类导航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weixin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