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文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被告人供述的任意自白规则,也称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一、本条款的含义

 

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也是公正性的基本要求。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告人供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更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由于被告人供述不是在自由状态下自愿做出的任意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任意自白规则的目的和价值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予以排除,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保障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二是保证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

 

任意自白规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维护司法的纯洁性。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价值所在。

 

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合法,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国家权力不能无限扩张、肆无忌惮。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国家权力扩张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在审判中使用侦查机关的非法获得的口供,不仅默认和助长了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且是在间接鼓励这种非法行为。法官是客观中立的审判者,担负维护正义、分辨是非曲直的职责,因此,法官若发现了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就要严格地按照程序制裁理论排除相关供述来惩罚警察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充当警察的“共犯”,从而消除警察刑讯逼供的诱因。

 

第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随着司法文明的发展,查明真实不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被告人不再是被动的诉讼客体任凭程序的压迫。目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很多国家把人权保障提高到宪法的高度。因此,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这一宪法性权利,有必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是犯罪事实的实施者,最易遭受警察的刑讯逼供以获取其有关犯罪事实的供述。因此,法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有利于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

 

三、获得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警察获得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手段有多种,本条款虽没有列举,但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非法方式:

(1)刑讯、虐待、折磨或者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2)服用药物、催眠;

(3)采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方法。

 

【立法突破】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也未对自白任意性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禁止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规定通过此种方法收集的证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手段,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笼统地规定了“威胁、引诱、欺骗”三种手段。

 

其实,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手段花样多多,但无论是采用如何新奇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手段,目的都是要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或说出实情。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的范畴,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条款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对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程序价值的追求。

 

【典型案例】安徽亳州赵新建案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风高月清。凌晨两点,突然一阵凄厉的哭喊声划破了夜空:“艳艳,你怎么啦,快来人啊,杀人啦……”死者是该村17岁少女邢某某。据警方当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犯罪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例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杀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翻墙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比这样的口供更离谱的,还有赵新建关于如何弄断邢某某屋内电灯线的供述。赵新建口供称,为了防止邢某某惊醒后开灯,作案前先把电灯线弄断:“到东屋南边找个白玻璃瓶,就地找个砖头把瓶砸烂,怕人听见,就趁着他家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我拿一块玻璃返回屋割断灯线”,“玻璃又被我放在东屋南侧,与其他瓶渣放一块儿了”,杀死邢某某后走时“从院子里西边鸡窝边找了块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块儿走的”。一位办案人员现在看了这段供述,也认为不合情理。赵新建说,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嘛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一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真凶李某某原本在案发后就被警方传唤,并提取了毛发,后送公安部检测,其血型与现场遗留的毛发一致,可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脱逃,以后杳无音讯。李某某逃脱后,赵新建变成了杀人犯,两次被判死刑,最后改判死缓。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才使赵新建的冤案出现转机。李某某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

 

本案的证据焦点是被告人赵新建被刑讯逼供所作出的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

 

【裁判要点】

 

亳州中院在对赵新建的判决中描述到:经审理查明(赵新建供诉杀人奸尸的“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先后两次认定赵新建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最后改判死缓。

 

【案例精析】

 

赵新建的代理律师施晓文回忆说,尽管他把所有的疑点都提了出来,并明确说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赵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纳;尽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但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办案人员执法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造成了错案,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都是灾难性的打击。长达8年的关押,从19岁到27岁,赵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他的家庭和亲人受到的伤害也十分巨大。一位办案人员的话或许点出了悲剧的根源:“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刑讯逼供导致了我国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和其他案件相似,赵新建案也没有置身刑讯逼供程式之外。因此,要从源头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这样既可保障人权,也可以实现正义,还可减少诉讼成本,这就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迫于办案压力,盲目追求破案率,成为了一些办案民警的托词。但是逼供造成的冤案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办案质量和司法正义,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此次,本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加大了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取证的惩罚力度,对克服我国长期的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高法解释》

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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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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