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一条释解
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总体、基本要求。
一、立法背景
现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有8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尽管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但是相对而言,其规定还是不够详细、具体,并且在系统性、完整性上尚有欠缺,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死刑案件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案件,也是人命关天的案件,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差错。2007年1月1日最髙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将死刑的核准统一归于最高人民法院,由此使死刑标准的适用更加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死刑案件的数量。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体证据适用标准上还是存在差异。《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出台的,对于统一死刑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死刑、死刑案件的理解
本规定是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什么是死刑案件。第一,这里的死刑是指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而非实际刑。这就要求:一是刑法中对此种类的犯罪规定了死刑,二是根据其可能的犯罪情节判断,其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至于最后是否确实被判死刑则不予考虑。第二,多人共同犯罪的,只要其中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则该案属于死刑案件,对全案适用本规定,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人。
三、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依据
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多种法律文件。其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在宪法之下对死刑案件规定最为直接、具体,效力最髙的法律文件,是办理死刑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司法解释作出了更具有操作性、更详细的规定,对实务部门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如《法律援助条例》等,对死刑案件的办理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对死刑案件的证明要求
对死刑案件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规定的第5条,具体对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
五、实体与程序并重
法学界曾有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实体和程序关系的讨论,有重实体、重程序、实体程序并重三种观点。现在已经基本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即实体与程序并重。本规定中也体现了这种要求:在办理死刑案件时,不仅要在实体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程序合法,达到程序公正。
六、对“确保案件质量”的理解
“确保案件质量”的要求有二:一是案件事实、程序上没有错误;二是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这就要求不仅不能把没有犯罪的人判死刑,也不能把不该判死刑的人判死刑。
但是,确保案件质量,不等于求全责备、事无巨细,不是所有的细枝末节都要查清楚。由于犯罪发生在前,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在后,要想完全査清所有细节是不可能的,不能因为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小问题就否定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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