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由于被害人和证人一样,也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甚至比证人还更加了解案件事实的发生起因、经过、结果和损害程度,比证人能更深刻地感受到案件事实,因此,被害人也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同样能够通过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来对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也可以据此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关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参照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和证人相比,被害人陈述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受激愤、报复、恐惧等感情和利害关系的驱使,更容易做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陈述。而且,被害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在紧急情况下,被害人的观察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会不同于证人。因此,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要格外谨慎,不能偏听偏信,要综合全案证据来权衡被害人陈述的真假。

 

【立法突破】

 

在立法上,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的创新同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对此不复累述。

 

【典型案例】唐法安、唐江打击报复证人案

 

【案情简介】

 

邓镪保,曾经是一起贪污受贿案的关键证人,他曾出庭指证平江县房产局原局长唐法安的受贿行为。2007年6月20日上午,唐法安召集其子唐江等十多人,将邓镪保从该县运管所办证大厅拖到对面的中国银行平江县支行营业部暴打一顿,并让他当着数百名围观群众当街下跪,逼迫他签下1.2万元的“欠条”和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证明”。据被害人邓镪保介绍,他1996年任平江县虹桥镇农机站站长。经他“引路”,他的姨夫晏世芳及好友陈平飞向时任平江县农机局局长的唐法安行贿4万余元后,唐法安于1997年安排二人在乡镇农机站任职。两年后,唐法安被调到县房产局任局长。因人事调整,晏世芳和陈平飞在此后相继下岗。在1999年到2001年期间,晏世芳和陈平飞多次找唐法安想要回两人的行贿款,遭到唐法安的拒绝和斥骂。于是,晏、陈两人向有关部门举了唐法安受贿一事。2001年12月21日,平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邓镪保作为关键证人,出庭指证唐法安的受贿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唐法安受贿2.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唐氏父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发生了2007年6月20日的事情。6月20日下午4时许,邓镪保来到平江县检察院报案,该院检察长廖良忠亲自接待了他。听完邓镪保的陈述,廖良忠立即让刘健作了询问笔录,并安排邓镪保作法医伤情鉴定。时隔20多天后,坐在记者面前的被害人邓镪保提到20天前的这段屈辱经历,眼里噙满泪水他们逼我跪在滚烫的水泥地上,周围有三四百名群众围观,十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他缓慢地站起来,撩起上衣,露出了缠满绷带的腰背。另据被害人邓镪保透露,2001年至2003年期间,唐法安曾多次委托朋友劝说他推翻证词,均被他拒绝。2007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唐法安、唐江。

本案证据焦点是被害人的陈述的特点及对其的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点】

 

2007年8月24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平江殴打证人案”在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分别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涉案父子唐法安、唐江有期徒刑二年。邓镪保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由唐氏父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精析】

 

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能够生动地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来龙去脉,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查明事实真相。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不可告人的原因或亲情、请客送礼,或者金钱收买,或者威逼恐吓,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可以说,本案中的法官能够较为准确地审查和认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的现象较为普遍,司法人员对此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预防及应对措施。而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司法人员处理此类变化感到较难把握好。我国立法也缺少相关规定,多是学理研究。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在收集、审查认定被害人供述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应尽早、直接询问被害人,可观察分析被害人陈述案情当时的心理活动,用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程度。因为被害人陈述具有真假难辨的特点,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的情况,可见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全面详细地固定被害人最初的陈述,按照人类的记忆规律,离事实越近,人的记忆越清晰,因此,要在第一时间全面详细询问被害人;创造良好的询问环境,可增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3)如果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尤其是发生加重或减轻被告人罪责的变化时,首先要审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查明原、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有侦查人员诱逼等现象,或询问程序、制作笔录是否存有不当;其次要注意深挖被害人陈述变化的原因,如是否存在有他人威逼、利诱或被害人原来作了虚假陈述等。

 

(4)法官要认真分析被害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条件以及被害人本人的生理、精神状态;了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查明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被害人于犯罪发生时亲自感知到的;要综合全部证据,审查和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5)要让被害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建立保护被害人的有效机制,防止其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干扰。

 

(6)加快证据规则的建设,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出庭接受质证。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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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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