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条文释义】
本条款规定了证据的补充收集和调取。
一、勘验、检查、搜查相关概念的辨析
勘验、检查、搜查都是侦查行为。
(1)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2) 勘验、检查的区别:二者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因此勘验可分为现场勘验、物品勘验和尸体勘验三种。检查的对象是活的人的身体,因此也常称为人身检查,是为了查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的检验、查看等。
(3)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等,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补充调查取证的主体
1.法院在补充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大陆法系中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主动收集调取证据。而英美法系与此相反,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在庭审中消极、中立,提供证据证明犯罪的任务完全交给控诉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可视为一条线之两端,世界各国分布于线之上。我国既不是当事人主义也不是职权主义,在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上,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补充证据这一问题上,本条规定了两种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一是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二是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的。无论是哪种情形,都是在侦查过程中已经发现的,而非法院发现的,因此都不是“新发现”证据,而是“补充提供”证据。在这一点上,充分体现出了对法官中立地位的维护,即法官不能主动发现证据。如果法官主动发现证据,并将证据运用到裁判过程中,一则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二则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再,而与控诉方无异。
除了尊重法官的中立地位以外,该条也体现出对法官积极作用的肯定,即对于因“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不是直接以证据不足定论,而是“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这体现出在“查明案件事实”这一问题上,法官在中立地位下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负责任态度,也是对死刑这样的严重犯罪的慎重态度。
2. 检察院在补充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死刑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检察院处于控诉和监督的地位。对于证据有欠缺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力也有职责补充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里要强调的是“补充收集、调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调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证据已经灭失、确实无法调取的,应当说明情况,而不能使用造假等非法的手段。
3. 侦查机关在补充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侦查机关负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在证据出现欠缺时,有职责进行补充侦查、调取。
这里要注意:
(1)这里的侦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反贪侦查部门,也包括公安机关。案件原本由哪个部门侦查,就应退回哪个部门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行侦查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出具书面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要求。
(3)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以两次为限,每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后人民检察院还不提请开庭审理,则视为撤诉。
【典型案例】李风、张华抢劫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风伙同张华经事先预谋,持尖刀一把窜至北新南路惠好招待所082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陈蓉戴尔笔记本电脑时被发现,两人为抗拒抓捕,李风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向陈蓉,陈蓉受伤倒地,张华、李风二人趁机逃脱。后张华、李风被抓获。
北京市某人民检察院以抢劫致人重伤罪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起诉。证据有:
(1) 犯罪嫌疑人李风、张华的有罪供述。
(2) 被害人陈蓉的证言。
(3) 证人王业的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经勘查,现场位于惠好招待所082号房间,现场房门为木门,朝西,单扇内开,门及门锁均未见明显撬压痕迹。室内北墙下摆放有杂物;东墙下摆放有单人床,单人床西侧摆放有电脑桌,被翻动;南墙下摆放有饭桌。现场电脑桌上提取到指纹一枚。
(5) 鉴定结论。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一台戴尔630D笔记本电脑(有实物),价值2790元。人身伤害鉴定结论:经鉴定,陈蓉构成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对于现场勘查所提取的指纹没有相应的鉴定结论支持,故向检察院说明了情况。检察院补充了指纹的鉴定结论:手印鉴定书(送检材料:一是在现场电脑桌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一枚;二是嫌疑人李风的十指指纹信息卡一份)。鉴定结论:送检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李风左手食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留。
本案中的指纹是重要的证据,问题的焦点是对指纹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风、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风、张华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风犯抢劫致人重伤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人民币6000元。
(2) 被告人张华犯抢劫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精析】
本案中,检察院第一次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包含指纹的鉴定书。虽然根据已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并致人重伤,但是,所依据的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虽都是直接证据,但都是言辞证据。而现场提取的指纹,如果经鉴定为被告人所留,则既是直接证据,又是实物证据,证明力较强。因此,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了没有指纹鉴定书的相关情况,后检察院进行了补充鉴定,经鉴定,确实为被告人李风所留,故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得出唯一的结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66 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高法解释》
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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