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首情节、立功情节以及累犯情况等量刑证据综合调查和运用

自首与立功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被告人累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自首情节、立功情节以及累犯情况等量刑证据综合调查和运用的规定。

 

鉴于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即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广,实务部门的当务之急是解决量刑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问题。自首与立功制度作为重要的量刑制度,如何调查和运用当然成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首,是指罪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三是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两种。自首、立功制度与累犯在量刑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只要有自首与立功行为,都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严格控制死刑”。而一旦出现累犯情节,则会对犯罪人加重处罚。

 

本条具体规定了自首、立功及累犯情节的证据审查与运用程序,总体而言,对自首事实与立功事实的判断,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具体而言,实务中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关于自首事实的判断。

 

如果有关机关对辩护方提出的自首事实及理由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

 

(2)关于立功事实的判断。

 

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而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

 

(3)被告人累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典型案例】林龙飞故意杀入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龙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龙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龙飞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且原判量刑过重。其认为案发后在已逃出国境后又主动返回国内,并在明知原手机会被监听的情况下,仍用该手机给被害人姐姐及男友打电话,讲明准备在三天后到衢州自首,应视为自动投案;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林龙飞的二审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林龙飞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要求对被告人林龙飞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林龙飞是否具有自首行为与立功表现。

 

【裁判要点】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林龙飞系被抓获归案,没有证据证明林龙飞在逃跑中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故林龙飞称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不予采纳;另二审法院查明,林龙飞虽有看守所出具的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的行为,但该检举揭发材料上有多名同监室犯人的签名,作为所谓的共同检举人,真实性难以得到彻底查证。且即使该检举成立,对破获该盗窃案所起作用相当有限,不足以影响对其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龙飞在嫖娼过程中因琐事纠纷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林龙飞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检察机关要求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林龙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精析】

 

本案是关于被告人立功、自首情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立功、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我国重要的量刑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本案中,被告人认为其案发后在已逃出国境后又主动返回国内,并在明知原手机会被监听的情况下,仍用该手机给被害人姐姐及男友打电话,讲明准备在三天后到衢州自首,应视为自动投案;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法院针对这些辩护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明,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既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立功情节,依法作出了裁判。

 

【关联法条】

 

《刑法》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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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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