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新发展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即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而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则,才能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证据规则有所规定,但比较粗疏。1996年全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规定了八条,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也明显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活动的需要。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更是显示出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建立和完善相关证据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系统地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制度,更好地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在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证据规则以及死刑案件证据适用作出规定。
2007年1月,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08年12月,党中央下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改革内容包含了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解释,也召开了相关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要求,经过历时两年的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在总结多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6月13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共41条。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的基本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分别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原则、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口供补强规则、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运用、量刑情节的综合审查与运用、补强证据规则、存疑证据的审查与运用、量刑情节的综合调查和运用以及年龄的审查方式等作出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第1~3条),法院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调查的责任(第4~5条〉,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第6~7条),非法取得证据的调查、核实与确认(第8-10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第11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审查(第12条〉,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合法性的审查、认定(第13条),对
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第14条)等。
两个规定以现行法律为根据,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出有力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和创新性。例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了程序法定原则,第5条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结论唯一,第15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等;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等。这些都是对已有规则的细化与发展。
两个规定虽属于司法解释而未上升为法律,但也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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