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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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法庭 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宜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条文释义】

 

本条确认了法庭对控辩双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方对口供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后,法庭应当当庭进行调查。由公诉人举证对该口供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可以就口供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这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庭上审查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仅在法庭上难以解决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参照了《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庭外调查方式,对证据合法性采取庭上和庭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排除有争议的,应当经过质证、辩论,最终由法庭予以认定,庭外调查程序涉及的只是对证据的核实问题。

 

本条还规定在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的时候,“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控辩双方对言词证据的取证方法是否合法争议较大,通知双方到场有利于体现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此外,法院收集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错误与偏差,通知利益截然对立的控辩双方到场,就有可能将这些错误降到最低,同时还能避免在庭审中双方又对法庭所取证据提出异议,出现法庭与控辩双方抗辩的不正常情况。

 

最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实际上承担了控诉的职能。为了抵消这种负面作用,保持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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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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