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期间计算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减少了考验时间、丧失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做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问题是,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时,是应当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书主张从故意照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倘若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就会因为裁判经过的时间较长,而对被告人产生明显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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