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适用结局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上述第三、四种情况中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即使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内故意犯罪十分明显,也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予以确认,否则便会导致死刑执行与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随意性,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刑诉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对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根据死缓制度的精神与目的予以理解和认定。在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死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犯罪人还具有改善的可能。因此,只有当故意犯罪本身的情节恶劣,并且表明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时,才能执行死刑。〔24〕
(4)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是否需要2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由于刑法对前两种情况都规定了“二年期满以后”,而没有对第三种情况作相同规定,从文理上看,似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不需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但是,规定死缓制度的第48条告诉人们,死缓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等到2年期满后就执行,是否违反死缓的本质?死缓的宗旨是给犯罪人自新之路,这就要综合考察犯罪人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没有等到2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是否有悖死缓的宗旨?然而,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才执行死刑,是否会因为故意犯罪与执行死刑的时间间隔长,而出现根据法律应当执行死刑,但基于情理不需要执行死刑的情况?权衡利弊,尤其是为了减少死刑执行,应承认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的合理性。解释为2年期满以后执行死刑,并不只是让犯人多活几天,而是具有减少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涉及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认为即使故意犯罪后也要待2年期满以后执行死刑,那么,犯人便有可能通过重大立功免除死刑的执行。这正好实现了减少死刑执行的理念与目的。
(5)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如何处理?由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必须2年期满后才能减为有期徒刑,故不管故意犯罪后是当即执行死刑还是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都面临上述问题。本书认为,既然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该原则旨在限制国家权力,故在上述情况下,应限制死刑执行权的适用,即不得执行死刑。况且,规定死缓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减少死刑执行,既然出现了可以不执行死刑的机遇,就不应执行死刑。其次,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只有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时,才应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故减为有期徒刑刑。基于上述理由,对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宜执行死刑。
(6)上述第二、四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显然是先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问题出在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情形。本书的看法是,依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即在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为先前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与新确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性质完全相同,都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所以,犯罪人仍然符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
(7)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过失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虽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不是刑罚执行期间,但肯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以,对此应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对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进行并罚,并罚的结局也只能是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8)死缓犯人在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即使在实施该故意犯罪时没有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不得适用第50条第1款执行死刑,只能将前罪的死缓与新实施的故意犯罪实行并罚。如果新实施的故意犯罪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并罚的结局依然只是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以上摘自张明楷《刑法学》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