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适用结局

你在这里

死缓的适用结局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上述第三、四种情况中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即使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内故意犯罪十分明显,也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予以确认,否则便会导致死刑执行与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随意性,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刑诉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对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根据死缓制度的精神与目的予以理解和认定。在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死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犯罪人还具有改善的可能。因此,只有当故意犯罪本身的情节恶劣,并且表明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时,才能执行死刑。〔24〕

 

(4)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是否需要2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由于刑法对前两种情况都规定了“二年期满以后”,而没有对第三种情况作相同规定,从文理上看,似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不需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但是,规定死缓制度的第48条告诉人们,死缓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等到2年期满后就执行,是否违反死缓的本质?死缓的宗旨是给犯罪人自新之路,这就要综合考察犯罪人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没有等到2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是否有悖死缓的宗旨?然而,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才执行死刑,是否会因为故意犯罪与执行死刑的时间间隔长,而出现根据法律应当执行死刑,但基于情理不需要执行死刑的情况?权衡利弊,尤其是为了减少死刑执行,应承认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的合理性。解释为2年期满以后执行死刑,并不只是让犯人多活几天,而是具有减少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涉及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认为即使故意犯罪后也要待2年期满以后执行死刑,那么,犯人便有可能通过重大立功免除死刑的执行。这正好实现了减少死刑执行的理念与目的。

 

(5)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如何处理?由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必须2年期满后才能减为有期徒刑,故不管故意犯罪后是当即执行死刑还是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都面临上述问题。本书认为,既然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该原则旨在限制国家权力,故在上述情况下,应限制死刑执行权的适用,即不得执行死刑。况且,规定死缓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减少死刑执行,既然出现了可以不执行死刑的机遇,就不应执行死刑。其次,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只有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时,才应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故减为有期徒刑刑。基于上述理由,对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宜执行死刑。

 

(6)上述第二、四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显然是先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问题出在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情形。本书的看法是,依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即在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为先前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与新确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性质完全相同,都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所以,犯罪人仍然符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

 

(7)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过失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虽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不是刑罚执行期间,但肯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以,对此应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对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进行并罚,并罚的结局也只能是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8)死缓犯人在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即使在实施该故意犯罪时没有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不得适用第50条第1款执行死刑,只能将前罪的死缓与新实施的故意犯罪实行并罚。如果新实施的故意犯罪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并罚的结局依然只是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以上摘自张明楷《刑法学》

分类标签: 

分类导航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Purus ipsum, ac elementum libero. Nam sem purus, blandit sed malesuada nec, consectetur sed neque. Cras iaculis quam in elit dapibus sed volutpat. Pellentesque ipsum tellus.

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weixin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