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规则概述
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我国法律曾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不作严格的限制,对于证人的法律资格也没有提出严格的要求。原则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充当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准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实行那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方式,这都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
2010年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确立了诸多方面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围绕着证人证言的取证方式问题,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多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创了我国证据立法的先例,为完善证人证言规则确立了制度框架。不仅如此,针对证人改变证言的问题,两个证据规定还确立了证言印证规则,以便解决同一证人先后所作的不一致证言的证明力问题。继两个证据规定之后,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多项刑事诉讼制度作出改革的同时,还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包括明确列举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确定了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采取的强制出庭措施,并对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这样,围绕着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就初步确立了证人证言的规则体系。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7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7
本站版权归fnlvshi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研究之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