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瑕疵的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程序瑕疵的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的规定,即对于程序瑕疵的询问笔录采取裁量排除原则。

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具有证据能力。如果一份证据没有相关性,也不具有可采性;如果一份证据具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合法性,也不能赋予其证据能力。由于非法的证据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官在采纳一份证据是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实质标准是衡量该证据的违法程度是否足以影响到审判公正以及该证据的证明价值。本条款就是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审判之间妥协的产物。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记录诉讼活动的一种文字材料,是办案人员讯问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经确认无误,程序合法,它将以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关键是看制作的笔录是否合法。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讯问主体和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讯问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制作手续的合法性。

本条是针对讯问笔录制作手续的合法性而做出的规定。

按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关于被告人供述的询问笔录缺乏形式要件,例如被告人没有签名或盖章,这样的询问笔录是不具有证据资格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如果讯问笔录缺乏的一些形式要件,如讯问人没有签名或者没有讯问笔录的一些其他事项,如没有填写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或法定代理人有误等,此时缺乏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影响讯问内容真实性的可能性较小,可以通过事后的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等方式来补救有瑕疵的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也就是这些经过及时补救和合理解释的讯问笔录可以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这是经过价值权衡的立法,也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立法突破】

 

《死刑证据规定》的一大特点就是突出强调了各种具体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而且在此基础上针对同一种证据具体设定了多层次的证据能力评估标准及其具体情形,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情形,采用了绝对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使实务界法官们能够在处理死刑案件时面对各种棘手的取舍证据困难时有具体操作规则的指引,大大弥补了我国证据制度的空白和缺陷。

 

【典型案例】曹刚盗窃案

 

【案情简介】

以下是一份不规范的讯问笔录:

时间:2003年11月27日15时0分至2003年11月27日16时05分

地点:花园路派出所

侦查员:王刚、李宏记录员:龚自强

犯罪嫌疑人:曹刚(男)

问:姓名?

答:曹刚。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77年5月1日。

问:文化程度?

答:初中。

问:职业?

答:XX市啤酒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XX市迎宾街。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王彤,25岁,XX机械厂工作;儿子,曹奇,4岁。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上学,16岁初中毕业参加工作,现在啤酒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机关?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

问:你偷的电脑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惠普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电脑?

答:我欠债要还钱。

问:你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你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现在你看一下笔录,是否与你讲的相符,然后签字。

答:和我讲的相符。

曹刚(指印)

2003年11月27日

本案例的证据焦点是讯问程序中有瑕疵的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裁判要点】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盗窃罪成立。

【案例精析】

本讯问笔录没有讯问人员的签名;在讯问开始时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权利。但是法院并没有因为这份讯问笔录形式要件不全面而否定该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存在一些不够严谨和不尽合法之处,容易使检察人员出庭公诉陷入被动。笔录形式上一般存在以下问题:

(1)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过于简单。有些笔录只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的供述而翻供。

(2)讯问笔录最后没有讯问人员签字。许多讯问人员不够重视这个问题,有的讯问笔录最后无讯问人员签字,有的是他人代讯问人员签字,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不能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例如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问题的要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书面记录。讯问的目的是查清案情,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尽管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讯问笔录进行了格式化规定,但是由于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在形式和具体制作上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庭审方式的不断改革,对抗性增强,这些不足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所以,依法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66条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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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片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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