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审查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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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查优先原则

在证据法理论中,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一旦成为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问题,并被提交法庭,法庭就会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这种围绕着侦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发生在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实体性裁判过程之中,因此又被称为“诉中诉”、“案中案”,也被称为“审判之中的审判”。

这种针对侦査行为合法性问题所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通常具有四个构成要素:一是本案的被告人成为程序合法性之诉的原告,辩护人成为程序性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二是本案的侦查人员成为程序合法性之诉的被告,公诉人则成为程序性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三是程序合法性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再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问题;四是法庭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实体性裁判暂时中止,而临时充当一种“程序法庭”,对侦査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作出专门的裁判。

中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在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可以对侦査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主动审査,对于侦査人员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不将其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而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庭可以主动就公诉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被告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侦査人员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一审程序中,这种涉及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申请一直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都可以提出。一审法院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且将有关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审法院还可以对该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经确认系属非法取得、符合排除条件的证据,可以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都确立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这属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方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按照这一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论是在开庭审理之前还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此申请,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査”。经过审査被告方的相关证据或线索,法庭对某一控方证据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就应当要求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并组织双方围绕着侦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非法证据应否排除的问题,展开质证、辩论活动。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还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査核实。经过连续不断的当庭审査,法庭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条件的,就可以驳回被告方的申请,直接宣告有关证据具备法庭准入资格;法庭如果确认某一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就可以直接排除于法庭之外,使其不得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接受质证,也不再作为定案的根据。

很显然,刑事证据法将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査置于优先的地位,被告方一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程序,法庭就要不间断地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直至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这就使得程序性裁判程序具有中止实体性裁判程序的效力,法庭围绕着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所进行的庭审活动即告暂时中止。在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法庭才能恢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继续审理。不仅如此,法庭所进行的这种不间断的审査程序足以说明,围绕着侦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庭确实组织了一场“审判之中的审判”,并使这种裁判具有独立于实体性裁判的目标、程序和裁决结论。而这种就侦査程序合法性所作的裁判结论,不仅在时间上优先于实体性裁判活动,而且对法庭随后所要调查的证据范围产生了影响。那些被宣告排除于法庭之外的证据,自然不再被允许出现在实体性裁判程序之中,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对于实体性裁判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程序审査优先原则”的确立,使得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纳人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之中,这就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程序保障。但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程序性裁判一经启动,就意味着法庭的实体性裁判押后举行,案件的结案周期势必会相应地延长。同时,对于那些明显不具备适用排除规则条件的案件,被告方假如一经提出这种申请,法庭就要组织程序性裁判程序,这也会带来被告方滥用诉权、影响法庭进程的问题。有鉴于此,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庭初步审查与正式裁判程序相分离的制度,要求法庭对侦査人员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只有对那些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才启动正式的程序性裁判。否则,法庭就可以直接驳回被告方的申请,而不中断对案件的实体性裁判活动。

这种初步审査程序有些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有关的证据或者线索,以说明侦査人员实施非法取证的事实细节。当然,法庭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审査。法庭可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等各种活动来发现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发生。经过这种初步审査,法庭假如对某一控方证据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就可以启动正式的程序性裁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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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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